顺德高新区发布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2-06-22 浏览次数:近日,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拓展区创新创业孵化扶持试行办法》,以增强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拓展区暨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启动区科技创新项目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加速提升拓展区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整体水准,促进区内科技型企业蓬勃发展,吸引高端人才及团队落户拓展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增强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拓展区暨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启动区(以下统一简称为“拓展区”)科技创新项目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加速提升拓展区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整体水准,促进区内科技型企业蓬勃发展,吸引高端人才及团队落户拓展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及省、市、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扶持区域范围和扶持对象
1.本办法扶持区域范围为拓展区6.65平方公里,具体四至范围为东至杏赞九路,南至顺创路,西至红北河,北至马冈大道。
2.本办法的申报主体为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或创业项目团队(创业项目团队须承诺在立项通知下达后3个月内在佛山高新区顺德园拓展区内完成项目承载公司注册手续),独立法人和创业项目承载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在拓展区范围内,且承诺5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拓展区、不改变在拓展区的纳税义务。申报主体近两年内无违法失信记录和行政处罚记录,且未被列为国家、省、市失信惩戒对象。
3.本办法扶持对象为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科技创新型项目(含科技服务项目)、专精特新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对于有重大引领作用的平台、企业、团队,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可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具体扶持举措。
第二章 科技创新孵化平台扶持
第三条 本章扶持的科技创新孵化平台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情形。项目已获省市同类补助的均不受限制,已获区级财政同类补助的,若补助金额高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不重复资助,低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可补其差额。
第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投入补贴。
(一)鼓励企业在拓展区内投资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投资建设孵化器面积在3000平米及以上(众创空间面积在500平米及以上),已在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完成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料备案,按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楼宇建设且扣除已获取的财政资金支持部分)的20%给予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租赁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二)鼓励拓展区内现有孵化平台新增孵化面积。
每年按照孵化器当年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米1万元的标准(面积取整百下限)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孵化器建设图纸为准。当年新增孵化面积指孵化器在高新区管委会已完成备案信息更新后的当年新增的面积,补贴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孵化器总面积。每年补贴金额按照当年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绩效评定补助。以上一年广东省或者佛山市绩效运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上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上一年孵化器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上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按上一年孵化器运营费用的30%给予补贴,同一孵化器最高补贴不超过80万元。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运营费用专项审计为申报依据。
第六条 认定奖励。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孵化载体给予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级孵化器、广东省级孵化器、佛山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逐级获得认定的,补助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
第七条 本章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并且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入库及评价工作。已获省、市同类补助的均不受限制,已获区级财政同类补助的,若补助金额高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不重复资助,低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可补其差额。
第八条 场地租金补贴。对通过租赁方式落户在拓展区内区级以上(含)登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或在顺德园管理局(顺德高新区管委会)完成孵化器资料备案的各类科研孵化平台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及已获取的财政资金支持部分)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研发费用补贴。对入驻在拓展区内的规模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科技研发费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企业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以向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申报条件和审核结果以政策发布部门最终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