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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万元!佛山市南海区发布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2-02-14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南海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创新平台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发挥科技创新平台技术支撑和服务企业作用,我局对《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南府〔2020〕23号)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请于3月1日(星期一)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加盖企业公章)发送至邮箱kjj_cgk@nanhai.gov.cn,逾期不受理。


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29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核心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宗旨

为推动南海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创新平台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发挥科技创新平台技术支撑和服务企业作用。

二、扶持措施

(一)企业自建研发机构扶持

1.对新认定为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贴500万元、100万元。

2.对新认定为企业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贴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扶持

1、研发经费投入增长扶持。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按照研发经费投入增长成效给予以下扶持,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1)对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率大于0小于15%的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的1%给予资金补贴;

(2)对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率大于等于15%小于20%的,按照申报年度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的1.5%给予资金补贴;

(3)对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率大于等于20%及的,按照申报年度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的3%给予资金补贴。

2、研发经费投入归集工作补贴。鼓励企业完善研发工作体系,建立研发经费投入辅助账,并按照一定的工作成效给予工作补贴:

(1)当年研发经费投入达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工作补贴;

(2)当年研发经费投入达500万元(含)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00元工作补贴;

)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扶持

对新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依托单位一次性科研经费补贴50万元。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交易扶持

1.对在“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登记,并成功购买我区科技创新平台及其全资子公司技术研发服务的企业,且签订技术合同的交易额2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合同中买方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登记,并成功促成我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平台技术研发服务的南海区行业协会、商会和科技服务机构,且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促成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

“揭榜挂帅”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专项扶持

区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资金,开展“揭榜挂帅”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工作。通过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及促进传统优势产业的自主创新,实现核心技术有效突破,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撑引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技术攻关和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情况进行评定,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的资金扶持,实施细则另行印发。

科技进步奖扶持奖励

1.对以我区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给予扶持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1000万元,一等奖奖励500万元,二等奖奖励300万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500万元,一等奖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奖励100万元。

2.对以我区企事业单位作为参与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分别给予20万和10万元的奖励扶持。

四、申报程序

(一)“揭榜挂帅”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专项扶持外,所有扶持采取后补助的拨付方式,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请单位依照本办法的申报条件及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镇(街道)经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镇(街道)经发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科学技术局进行审查。

(三)区科学技术局审查通过后,就扶持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公示结束后,区科学技术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五、申报条件

(一)申请扶持奖励的单位必须是佛山市南海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申报“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的,申报单位必需在申报年度或其上一年度内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获得多个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或重复认定的,对其依托单位只给予一次“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三)申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补贴”的企业,申报当年前一年的研发经费投入不能为0;新入库的企业当年不能申报增长奖励;研发经费投入及增长以统计部门反馈数据为准。

企业申报“研发经费投入归集工作补贴”需提供年度统计报表及由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研发经费投入审计报告。

(四)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为经省科技部门发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五)本办法所指的南海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是由南海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建设并具备产品、技术、体验、互动、交易、论坛等为一体的线上线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六)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平台是由南海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并具有技术转移、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孵化企业等功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区科学技术局定期公布名单)

(七)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合同为买卖双方均在佛山市南海区的,并经市科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技术合同内容仅用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技术转包、产品销售的;

2、存在关联交易的项目、企业。

六、管理要求

(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审核企业扶持奖励申报,区统计局、区税务局负责提供符合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扶持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数据。

(二)扶持资金和申报主体的管理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南海区科技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三)区科技部门负责对项目审核以及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对项目申报主体纳入南海区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重复申报,挤占、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获得认定资格之日起5年内被撤销资格和不配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审计、评估、验收工作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撤销扶持项目、追回扶持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区科技部门扶持资金的方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近5年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不得申报。

(四)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企业(单位)已获得区级同类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

(五)奖励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研发投入方面,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及区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扶持奖励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流程等,以区科学技术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12月31日,原《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修订)》(南府2020〕23号)、《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南科〔2020〕61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政策延续,2021年认定为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参照本办法给予扶持奖励。

(三)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扶持或奖励措施延续至扶持或奖励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