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3-04-18 浏览次数: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扶持奖励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 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1〕137 号)相关要求,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简称“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简称“加速器”)的统称。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孵化载体运营单位,需在广东孵化在线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并完成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火炬系统数据统计的南海区内独立法人单位,其中纳入统计的孵化器(加速器)统计载体使用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米或入驻企业不低于15家)。
第四条 区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设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区科技局是孵化载体奖励、日常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是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五条 资质认定奖励。
对本办法生效之后首次认定为下列资质的孵化载体,给予运营单位以下奖励:
(一)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认定为为省级国际化(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六条 年度运营评价奖励。
(一)众创空间。
对上年度参加国家或广东省或佛山市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等级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
(二)孵化器、加速器。
1.对上年度参加国家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第二等级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
2.对上年度参加广东省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第二等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
3.对上年度参加佛山市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等级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优质企业培育奖励。
(一)众创空间、孵化器。
1、每引进或培育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入驻企业,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单位5万元/家的奖励。
(1)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其员工通过入驻企业申报并获评省级(国家级)人才。
(3)企业(或其员工)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且为前三完成单位(完成人)。
2、每引进或培育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入驻企业,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单位10万元/家的奖励。
(1)企业(或其员工)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且为前三完成单位(完成人)。
(2)首次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级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专精特新企业。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且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50万元。
(4)在未公开发行股票前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下同)股权投资,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投后估值不低于5000万元。
(二)加速器。
1、每引进或培育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入驻企业,给予孵化载体运营单位5万元/家的奖励。
(1)其员工通过入驻企业申报并获评省级(国家级)人才。
(2)企业(或其员工)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且为前三完成单位(完成人)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且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50万元。
(4)首次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2、每引进或培育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入驻企业,给予孵化载体运营单位10万元/家的奖励。
(1)首次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企业(或其员工)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且为前三完成单位(完成人)。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且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150万元。
(4)在未公开发行股票前获得专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投后估值不低于2亿元。
3、每培育一家在境内、外获批上市的企业,给予加速器运营单位50万元/家的奖励。
(三) 本条中的“入驻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2.注册地址在所属孵化载体内,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的入驻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年;加速器内的入驻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3.入驻企业需在孵化载体上一年度年报统计的入驻企业清单中。
第三章 扶持奖励原则
第八条 扶持奖励细则
(一)“资质认定奖励”中,同一孵化载体获不同级别的资质或同一运营单位运营多个孵化载体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年度运营评价奖励”中,同一运营单位同时参加国家、省、市运营评价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优质企业培育奖励”中,同一家入驻企业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家入驻企业先后满足不同条件的,实行差额奖励。同一家入驻企业满足的优质企业条件没有变化的,奖励仅发放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税收分成4:6比例共担。
第四章 奖励申请流程
第十条 奖励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依照本办法的奖励申请条件向所在镇(街道)科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镇(街道)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科技局进行审查。
(二)对通过审查的扶持对象,由区科技局将区级负担部分直接拨付到扶持对象,并通知镇(街道)科技业务主管部门拨付镇级负担部分。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对申请扶持奖励的孵化载体,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监督、审计、调研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孵化载体在扶持奖励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再享受所有扶持奖励;追缴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每年集中受理扶持奖励申请,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载体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南府办〔2022〕11 号)同时废止,2022年度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引用决策权属于上级政府的政策文件到期作废或出现更新时,相应政策条款自动终止或适用新的文件。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