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技术 应用场景创新扶持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技术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率先应用,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技术应用场景示范项目,集聚若干具备核心创新能力和场景应用能力的企业,创建一批特色突出的应用场景示范园区,建设一批新技术应用场景创新中心,探索以应用场景引领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的新模式新路径,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的新技术应用场景创新是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运用重大产业技术、新兴技术、数字技术等在生产生活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并形成具备先进性、推广价值解决方案。
第三条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开展新技术应用场景扶持工作,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统筹管理。
第二章 扶持政策及方式
第四条 场景需求入库支持。聚焦佛山高新区企业生产运营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和创新发展需求,定期征集典型新技术应用场景,建立动态管理的“佛山高新区新技术应用场景需求库”。组织专业服务机构,面向入库的场景需求,开展供需对接、揭榜挂帅、场景基础诊断、集中攻关等服务,引导企业应用新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具备应用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解决方案。
第五条 场景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积极引导企业应用重大产业技术、新兴技术、数字技术等进行转型升级,有效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3家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企业,不超过15家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打造一批创新驱动、提质升级、降本增效、绿色低碳效果明显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技术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每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40%,10亿元以上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10亿元以下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场景示范园区建设奖励。支持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核心竞争力强的产业园区建设绿色智慧数字转型示范园区。通过开放园区场景资源,吸引新技术应用场景企业落地并参与园区应用场景建设,加速打造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较高、基础配套完善、整体功能完备的优质产业载体。每个园区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40%,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场景创新企业落户成长支持。支持在生产、销售、研发、管理等环节开展新技术应用并获得《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新兴产业奖扶持的企业持续做大做强,按企业获得新兴产业奖认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场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支持专业服务机构牵头建设综合型佛山高新区新技术应用场景创新中心,链接一批新物种企业,开展场景创新模式研究、场景清单编制、场景规划设计、场景打磨、场景资源链接、场景创新峰会组织、场景体验展示、场景品牌塑造等工作。支持企业、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商协会、联盟等牵头建设单一细分领域新技术应用场景创新中心,聚焦行业创新发展需求,开展新技术研发、新技术应用场景创新实测、新技术应用场景创新企业孵化等。对新技术应用场景创新中心运营机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择优给予每家运营机构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场景需求入库支持、场景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场景示范园区建设奖励、场景创新企业落户成长支持政策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的单位,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场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政策的申报单位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具备场景创新中心建设经验和基础。
第十条 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新技术应用场景示范项目,获得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的单位,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不得申报新的应用场景示范项目。
第十一条 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场景示范园区必须应用重大产业技术、新兴技术或数字技术等,且具备先进性、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按照“申报、初审、评审、审议、公示、公布和签订合同”流程,开展扶持政策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报
1.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编制申报指南及通知,明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和通知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简称“佛山扶持通”)进行发布。
2.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及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附件。
(二) 初审
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资格及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在佛山扶持通进行推荐。
(三)评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各园管理局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复核后形成推荐名单。
(四)审议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对推荐名单讨论研究后,形成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拟认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管理局配合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六)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七)签订合同
获得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政策扶持的单位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是项目预算执行、阶段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必须就开展的项目内容、执行周期、扶持资金、资金使用计划、预期经济效益指标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获得第五条、第六条政策支持的项目执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第八条政策支持项目执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对获得场景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绿色智慧数字转型示范园区建设支持的项目实行中期考核、项目验收管理。场景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则由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另行约定。
(一)中期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中期考核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中期考核申请。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视为不通过。首次中期考核不通过的项目,应在1个月内递交整改方案,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进行第二次中期考核,原则上中期考核只允许延期1次。首次中期考核不通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未获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同意、两次中期考核结果均为不通过的项目,视作项目不通过,项目终止。项目获批同意进行第二次中期考核的,则自动视为项目延期。
(二)项目验收。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合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完成情况作出综合评价。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满2个月内,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提交验收申请。未按规定时间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视为不通过,项目终止。确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时限。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进行整体验收,原则上整体验收只允许延期1次。
首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应在验收结果下达后1个月内根据根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递交整改方案,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最长可延期不超过6个月再次递交验收申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或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认定为不通过,项目终止。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中期考核及整体验收是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获得第五、六条支持政策的项目,其扶持资金分两次拨付。通过中期考核后拨付首笔扶持资金,首笔拨付实际投入资金的40%,最高不超过预计扶持资金总额的70%;项目通过整体验收后再拨付剩余部分扶持资金。项目终止的不予继续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获得第七条政策支持的单位,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支持名单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获得第八条政策支持的单位,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方式拨付扶持资金。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编制认定及扶持实施办法;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结题等工作;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监督与管理,做好各园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园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园区企业参与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申报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项目申报的初审工作;协助做好扶持资金拨付工作,并按评审结果及各园政策兑现安排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和纠正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开展政策落实过程的相关问题核实与处理;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佛山高新区各园纪检监察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园管理局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及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评审、审议、资金拨付等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本政策要求,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若审批及资金拨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办法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沿技术应用场景试点示范的认定及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佛高新〔2020〕 59 号)于本政策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2022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